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低生猪养殖经营风险、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保障体系,建立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按照“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总体原则,大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协同推进”的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重要保障。
三、运作方式和试点安排
(一)运作方式。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共保方式进行统一运作,并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方式。政府财政部门对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
(二)试点安排。本着“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第一阶段确定锦州市、辽阳市、铁岭市和朝阳市为能繁母猪保险试点城市。试点开展时间为2007年8月-12月。第二阶段覆盖我省年出栏60万头以上的养猪大县,时间为2008年1月-4月。第三阶段从2008年5月开始,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能繁母猪保险。
四、能繁母猪保险开展办法
(一)保险标的。可投保的能繁母猪是指具有繁殖能力,并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规定的承保条件的母猪。能繁母猪饲养圈舍须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存栏量须在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能繁母猪保险以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暴雪、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等导致的保险母猪死亡为承保责任。
(三)保额及费率。能繁母猪保险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以保障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按照每头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的标准进行承保。
(四)补贴办法。省及有关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从事生猪生产并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场)给予保费补贴,其中,省、市财政负担80%,农户负担20%。省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将根据年度计划于每年初预拨至各有关市财政局,并于年终据实结算;市财政与相关保险机构的保费补贴结算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