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7]92号)
各市财政局、动物卫生监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省政府相关要求,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制度的尽快建立,促进我省生猪保险体系建设和生猪养殖工作健康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省政府相关要求,推进我省生猪保险体系建设,有效促进能繁母猪生产,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支持“三农”工作,为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特制定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意义
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体现。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也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针对当前生猪生产下滑,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大幅上升的情况,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稳定猪肉市场,妥善解决生猪供应问题等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养猪积极性,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保障人民生活,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保险企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做好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