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8号)
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也越来越规范,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作为国家立法活动的延伸和补充,为本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了制度措施,为全市经济的科学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提供了法制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现就200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本年度确立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项目,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抓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宜居城市;高度关注民生,让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以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中心工作,本着以科学发展为前提和以人为本为宗旨的原则,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基础上,经对市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17件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进行梳理审核,确定本年度市政府制发计划项目为10件。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一是以建立制度为保障,二是以安全管理为重点,三是以改善环境为中心,通过规范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管理,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即是本级政府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行政措施,也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必要环节。因此,必须保证制发质量,承担起草的部门要确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研究,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撰制水平,注意发挥本部门法制科室的参谋助手作用。负责审核的政府法制部门,要严格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和与WTO规则不抵触的原则,要注重本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相互衔接和一致性,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三、严格程序,提高效率。凡列入制发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切实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市政府第51号令的规定程序,认真做好草案的协调、论证、调研、考察等工作。草案必须于拟定制发前20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及时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本年度确立的制发计划项目,有条不紊的做好制发文件的前期工作,在审核过程中,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及网上公布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管理相对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严把质量关,如期完成审核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