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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四)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培训班和研讨班。市委党校和行政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研讨班以及公务员培训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培训内容,适时举办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培训,并把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五)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及普法力度,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三、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一)强化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为全面贯彻实施应对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并完善应急管理综合办事机构,配强专职领导,配齐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履行管理职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要整合现有各类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在此基础上,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建立综合性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进一步整合本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分类统计造册,以适应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案体系建设,及时制定、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快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学校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工作,使我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到2008年底,基本达到100%覆盖率。这项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制定计划,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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