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选择性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和《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现就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