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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的批复
(二○○五年十月九日 宁价房[2005]321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的请示》(宁规字[2005]264号)收悉。根据二年来城建档案资料使用及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执行宁价房[2003]32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市城建档案馆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及社会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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