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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算机网络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南京市计算机网络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二○○一年六月九日 宁价监[2001]19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以及《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网络价格监测是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需要,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分析以及对价格政务信息的搜集活动(以下简称价格监测)。
  第三条 全市的价格监测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南京市计算机网络价格监测系统,制定全市的价格监测制度,规定价格资料和价格政务信息采集、收集、汇总、计算、传输、报告、分析、公布、使用和信息服务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监测点),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监测点以南京价格信息网为平台,利用统一开发的南京市价格监测软件,按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等向市价格主管部门远程报送监测资料;对暂不具备条件的监测点,可用磁盘或书面等形式进行上报。
  第七条 各监测点要根据价格监测工作需要,配置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配备与履行价格监测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南京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并为各监测点安装南京市价格监测软件。
  第八条 各监测点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依照规定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搜集整理价格监测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有关监测资料;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信息时,对属于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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