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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慕德贵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等精神,安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一行后加“《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三、第四条第二款分为三款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代办单位。

  四、第五条第一款第一行“安顺市建设局”修改为“安顺市房产管理局”。
  第二款第四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加“黄果树风景名胜区”。
  第三款修改为:“国土、城管、工商、公安、规划、司法、文化、建设、环保、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各司其责,做好拆迁的协管工作”。

  五、第六条改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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