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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安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3年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慕德贵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防止部门谋求利益和不适当地强化权力的倾向。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等,不得称“条例”;
  (二)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作重复规定;
  (四)内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不分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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