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县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所属行政机关限期改正,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故意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及其他不良执法的行为;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三)“吃、拿、卡、要”的行为;
(四)打击报复检举、控告违法行为的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
(五)其他有悖行政执法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及其工作部门依照《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赋予的职权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而需要委托执法权,其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黄果树风景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由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委托行使,其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
(二)建立不良行政执法档案,作出相关记录;
(三)勒令离岗,集中进行法制教育;
(四)收缴、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建议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五)建议调离行政执法机关;
(六)其他必要的行政措施。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的上述决定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暂扣或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