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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需要委托执法的,必须依法进行,并将委托执法的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任何未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上岗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关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严禁行政机关的非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执法人员以外的工勤人员、协勤人员上岗执法。
  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效,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证件经年度审验,未经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得上岗执法。上岗执法的,6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管理。

第四节 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执法民政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原则上一年两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民政部决定抽查单位。
  市人民政论可以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决定其他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必须向市场信息人民政府上报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

第五节 其他监督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场信息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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