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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内部工作的行政文件和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需以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报经市场信息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颁布施行。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该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十条 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在备案审查中发现上报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通知上报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废止。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市场信息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必须将有关案卷材料送市场信息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报市场信息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出。

  第十二条 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交有关处罚的情况报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较大数额的罚款,各部门已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对公民处以五千元、法人和其他组织五万元以上(含本数) 的罚款上较大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在安顺市兴办的企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或其他重大事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15日内交有关具体情况报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责令相关部门自行纠正或依法予以变更、撤销。

第三节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所属工作部门的执法资格予以确认、严禁没有执法资格的任何部门或其他组织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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