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安顺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慕德贵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安顺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软环境的建设,规范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安顺经济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工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有效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
(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
(五)行政执法上岗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果树风景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含各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一节 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