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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重要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五)市、县(区)及其直属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编印的报刊、志书、组织史、文集、艺术作品集、年鉴、大事记、政策法规汇编等。
  (六)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保存的其他重要档案资料。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做好同级重要档案整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重要档案资料属于国有资产,由活动承办单位或接待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承办单位和接待部门对重要档案资料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密,并按要求向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更不能将其据为己有。

  第六条 第三条第(一)、(二)项所指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业务建设规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规章、标准进行整理。

  第七条 第三条第(三)项所指的档案资料,由项目承担部门或主持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并于同年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在按照程序验收或者鉴定时,项目承担部门或者主持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一并验收。

  第八条 重要档案资料移交的份数及时限:
  (一)第三条第(一)项所指的档案资料,由承办单位或者接待部门在活动结束后的30日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第三条第(二)项所指的档案资料,由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的60日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三)第三条第(三)项所指的档案资料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第三条第(四)项所指的领导工作笔记,在该领导离开本岗位时,即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第三条第(五)项所指的书刊类,由市、县(区)组织编著、定稿成书的市、县(区)志分别向同级和上一级档案馆各移交5套;市直属单位编著的部门志和书刊类向市档案馆移交5套;县(区)直属单位编著的部门志和书刊类分别向县(区)档案馆和市档案馆移交5套和2套。
  市、县(区)及其所属单位编著的志、书在编印成书后的60日内向档案馆移交,报刊在次年第一季度向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各级档案馆接收重要档案资料后,应区别不同载体的档案资料,对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高温、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对移交单位提供无偿热情的利用服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做好重要档案资料的开放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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