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安顺市重要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7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慕德贵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安顺市重要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历史财富,为了确保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能完整、及时地移交档案馆保存,并做到安全保密与有效利用并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规定所指的重要档案资料范围包括:
(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以及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机构的主要领导,国家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合会主要负责人,中共贵州省委常委,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贵州省政协主要领导到本市考察、调研工作中形成的讲话稿、题词、照片、录音、录像、数码磁盘等档案资料。
(二)市、县(区)组织或承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的重大经济、文化活动,如经贸会、博览会、艺术节、旅游节等形成的文件、讲话稿、题词、照片、录音、录像、数码磁盘等档案资料。
(三)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
(四)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的工作笔记,以及同级党委、政府认为需要保存的档案资料;国际友人及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社会活动家、科学家、文化名人等到本市访问、参观、讲学形成的讲话稿、题词、照片、录音、录像、数码磁盘等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