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或国际水平,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四)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是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可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高新技术产品在开发、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应符合安全、环保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二)企业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生产开发和经营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有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0%。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5%。
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长期技术合作(有固定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技术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四)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10万元以上资金和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少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1-2%。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的收)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收入的50%以上,并且技术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的利税总额的50%以上。
(八)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应高于全市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三废”排放量及噪音等环保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程序是: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市认定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企业或产品进行评审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审定合格的企业及产品由市政府颁发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认定证书,经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后,享受市有关优惠政策。
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名录由市科委每年发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