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废止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葫政发[1997]4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市境内创办和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市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理部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地税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四条 按照我市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和科学技术发展,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暂定为: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产品;
(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及产品;
(四)新医药、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并行节能技术及产品;
(六)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及产品;
(七)航空航天技术及产品;
(八)海洋工程技术及产品;
(九)化工新技术及产品;
(十)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并能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新工艺、新技术及产品。
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和细目,由市科委按照发展改善,并根据上级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补充和修订并予以发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具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基本特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产品的创新性和辐射性,能够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可打入国际市场或替代进口产品。
(二)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市科委定期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细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