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记功;
(3) 嘉奖。
第七条 对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就业、升学、参军等的优先权。
第八条 表彰奖励的申报和审批:
(1)对予以表彰奖励者,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及时向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
(2)对申报表彰奖励人员的事迹材料,由决定表彰奖励的县(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后,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
(3)对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大、需要市一级表彰奖励的,由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必需时,可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确认和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和见证人应及时为见义勇为者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决定褒奖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授奖。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申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表彰奖励、追缴荣誉证书和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在见义勇为行为事发现场及事后处理时,应做到迅速、果断,并及时出具证明;凡被确认为涉及见义勇为行为的案件应“特案特办”,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应当采取有效措予以保护;对报复见义勇为人员者,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抢救和治疗见义勇为负伤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组织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