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安顺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已于2002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慕德贵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顺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自觉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根据《
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非履行打击违法犯罪职务的人电出于正义,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突出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为人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或使之减轻危害,表现突出的;
(2)抓获犯罪分子长将其扭送司法机关、保卫部门或者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保卫部门抓获犯罪分子,贡献较大的;
(3)其他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 获得基金奖励,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四条第10款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以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与照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范围审批;对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称号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呈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事迹,给予下列褒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