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对绿化设计达不到绿化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有关设计规范和规范施工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化使用功能。
第九章 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十条 市建设局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拆迁房屋,须按规定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五十二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监督使用,拆迁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减、免、缓。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代办单位须取得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方能开展房屋拆迁代办业务。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