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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不得超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不得转包或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保护作为首要任务。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物、植物、土质、大气等必须严加保护,严禁毁林开荒、狩猎、放牧、凿石、取土、造坟。古树名木要挂牌说明,严禁砍伐和移植。

  第三十七条 应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县建设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市建设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详规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选型、风格和色彩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公路、索道、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严格审查,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建设局初审,报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属省级的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市、县建设局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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