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陈海峰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