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黄金饰品价格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价工字[1999]521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足金饰品价格的通知》(苏价工[1999]420号)文件精神,决定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调整我市黄金饰品零售价格。
现将调整后的黄金饰品零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足金饰品的零售价格每克由108.00元调整为126.00元;22K金饰品的零售价格每克由99.00元调整为115.50元;18K金饰品的零售价格每克由81.00元调整为94.50元;14K金饰品的零售价格每克由63.00元调整为73.50元。以上价格均含加工费和税费。
二、足金电铸摆件饰品零售价格由调整后的足金饰品零售价格加电铸工艺加工费构成。
三、10克(含10克)以下,成色22K以下的纯K金饰品的零售价格仍按市物价局(宁价商字[1997]261号)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