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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旅游餐饮服务应在标价签、价目表上标明各款菜式、茶点的品名、规格、主料重量、销售价格。严禁使用“例、份”等模糊字眼。海(河)鲜、山珍海味类,应标明当日价格。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应标明景点名称、门票、联票和年票的价格,并根据景点性质,将省、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军人、六十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学生和儿童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价目表上加以明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不得用加盖印章或其他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内设的游乐项目,必须标明游乐项目的名称、游乐时间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旅游饭店(旅社)的价目表,应标明套型、核准价格、今日房价等内容。配有娱乐、健身、洗理、美容保健服务和办理电信、车船票订购服务的,应标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批准加收服务费的旅游饭店必须在价目表中加注加收服务费的标准。

  第十条 旅游车、船(艇)的价目表应标明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以及发班时间、起讫点、里程。

  第十一条 凡旅游饭店内设的购物中心、商场均应使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一货一标、货签对位。标价签的内容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物价员签章等。对旅游小商品市场中一些不易标齐标价签格式内容的商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标价签的标价内容。

  第十二条 旅游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或限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获市、区“三信三优”荣誉的单位,取消其荣誉。

  第十三条 旅游业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做好明码标价记录,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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