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宁价服[2001]172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旅游单位:
为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更好地维护旅游行业的价格秩序,为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价格环境,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旅游行业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
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称旅游业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是旅游行业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旅游业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及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使用适用于本行业,并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价目牌、价格本(簿)、价格单、收费标准表、电子显(演)示牌等(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旅游业经营者不得擅自印制和随意使用其他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旅游业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印制特色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应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报、核准监制。
第五条 有接待外宾资质的旅游业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和服务时,应当使用有中、英文对照的价目表或标价签,并用中、英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第六条 旅行社所使用的价目表应标明游览线路、时间、游览参观点及门票价格、住宿、餐饮标准、交通方式等。实行“半包”的要注明自理(费)项目。有资质从事“南京风光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在“南京风光一日游”营运车辆内悬挂由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标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