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宁价工[2001]162号)
市水利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1]140号)规定,结合南京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1、有利于保护水资源;
2、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3、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二、调整标准:
1、水稻田、水面养植和种植等水田的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为0.005元,其它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为0.01元。鉴于目前农业计量设施欠缺,尚不具备按实际用水量收费的条件,可暂按合理用水定额,折算成亩均收费的办法收取,水田的农业灌溉用水每亩3元,其它农业灌溉用水每亩2元。
2、电厂的锅炉消耗水,每立方米为0.03元,循环冷却用水不交纳水资源费。中央直属电力企业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市政公用水厂自来水,每立方米为0.03元,鉴于自来水价格不宜频繁变动,待下次自来水价格调整时统一调整,目前仍按每立方米0.01元标准执行。
4、各区、县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水厂取用地表水,缓征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非农民生活用水按规定标准征收。
5、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2001]5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列入省考核的10家农业龙头企业(含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同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6、其他用水(含企业自备水供生产用水和居民生活用自来水)每立方米为0.03元。
三、水利部门要加大农业灌溉计量设施的建设力度,逐步向按方收费过渡,严禁按人头摊派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四、地表水水资源费调整后,各征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缴入同级国库。
五、水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各级物价、财政、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收缴水资源费的重要性、必要性,确保我市地表水水资源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