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 设立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由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两次,采取企业申请、分批认定、两年有效、第三年复审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填写《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及前景预测);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证书;
3.企业的章程和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4.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6.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在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牌匾。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复审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复审企业;
(二)企业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材料;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请复审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核查;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复审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颁发《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条 企业申请复审时,须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复审报告(包括企业研发、生产、效益情况概述,符合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情况说明等),并附《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报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