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现将《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管理行为,依照《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参照《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下列范围为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与电子信息技术;
(二)新医药、生物技术;
(三)新材料技术;
(四)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
(七)地球、空间、海洋技术;
(八)核应用技术;
(九)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定期对本市高新技术范围进行修订。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全员劳动生产率年人均在10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技术开发型企业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