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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4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海峰
二○○二年四月四日

  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安顺形象工程,有效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结合我市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实施范围:安顺市城市建城区、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龙宫风景名胜区。

  第二条 凡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燃煤锅炉(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使用燃煤炉灶的营业性饮食服务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烟尘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燃煤锅炉,2002年6月30日前所有1吨以下(含1吨)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拆除,改用以电、气、油等为燃料的清洁能源。

  第四条 在规定范围内,现使用1吨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燃煤锅炉所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进行有效治理,2002年12月30日前实现达标排放或更换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 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规定范围内的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禁止使用燃煤炉灶,改用以电、气、油等为燃料的清洁能源。

  第六条 在规定范围内新建燃煤锅炉,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把关,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 在规定范围内新办营业性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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