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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第八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当夜22时至次日8时,中午12时至14时),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九条 各机动车辆应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公安部门应严格对机动车辆的噪声检审,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在城市规划区内行驶。

  第十条 公安部门根据城市环境功能区要求设置禁鸣路段,各种机动车辆在设置禁鸣标志的路段行驶时,禁止按鸣喇叭。

  第十一条 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使用报警器,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有禁鸣标志的路段或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防止噪声污染。

  第十三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所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当夜22时至次日8时),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心用高大声响招徕顾客。禁止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地区使用时应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乐了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 火车站、客车始发站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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