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补领工本费的函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苏财综[2002]55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厅《关于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因遗失而补领〈社会保险登记证〉收取工本费的函》(苏劳社险管函[200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因遗失而补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单位收补领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0元/本。对因损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行为而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参保单位重新补领,不再收取被领工本费。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此复函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