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可处20元以下500以下罚款;
  (二)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支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有碍观瞻而不装饰和遮隐的,或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二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于设置者的过错,户外广告或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专有设施发生坠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户外广告经营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办法中涉及强制拆除的,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出具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罚款必须缴入国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