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海峰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其正确引导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通过户外一定媒介或形式,进行宣传、销售、求购商品,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
  (一)利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山头、机场、码头、车站等空间或建(构)筑物上的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及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广告。
  (二)空中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布幅等广告。
  (三)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属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店堂牌匾广告。
  (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与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的规定,书写应规范、准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