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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2008)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现将《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七年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促进和保证地方铁路建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和保障运营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以下统称地方铁路)的建设、运营及安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地方铁路主管部门。
  市地方铁路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铁路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发展地方铁路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方铁路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改造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市地方铁路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竣工验收审查;
  (三)对全市地方铁路实行行业管理,对线路及附属设施、设备技术状态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从事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五)维护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发生在地方铁路上的线路、设备、车辆、人身伤亡事故,保障运输安全;
  (六)总结和交流地方铁路管理工作经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七)掌握地方铁路生产和经营情况;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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