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环保、人防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由符合规定的专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作为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六)沿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花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七)符合铁路、输(供)电线(缆)、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缆)、给排水及其它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廊正投影之间的距离。
安顺市市区旧城改造,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的0.8-1倍;新区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不同情况间距的具体控制指标,在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确定。特殊工程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廊正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改建建筑物。该地段的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调等应与该控制地带的环境和文物建筑相协调。加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交叉口、广场等重要地段的整体景观设计。进行环境设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规模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禁止任何个人在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但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屋顶绿化。公共建筑物确需加层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五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