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1:500地形蓝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建设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交建设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大型的、重要的及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透视彩图或建筑模型。
(四)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划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
(五)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审定的施工图,现场放线、验线、验槽、验基础,查植拆迁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管理。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局现场验收,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等有效证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下列规定编制: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交通出入口位置。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卫士、环卫、治安、居委会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