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四)当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及其它建设用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侧或规划准备建设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缘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相应长度土地,纳入用地单位或个人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拆迁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附件和正本。附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