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类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位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三)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还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五)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从发证之日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行作废,用地重新安排。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