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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施行。

市长 陈海峰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
  (四)科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特色景观。
  (五)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风貌街区、风貌建筑、山体、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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