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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建筑内部室外消火栓作为市政消火栓使用的,其栓体和连接管件由建设方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装,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第九条 室外消火栓进水管道应按规定布置成环状,最小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审核时,应根据市政消火栓的布置情况,提出合理审核意见,在市政消火栓保护范围内,用水量不超过15升/秒时,可不再设置室外消火栓。

  第十一条 消火栓的采购应采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安装应符合消防要求,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第十二条 城镇供水企业应对城镇公共消火栓实行编号、建档管理,并建立定期维修制度,确保消火栓的维护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公共消火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维修;供水企业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力量修复,修复完工后及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公共消火栓维护费,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城镇公共消火栓周围2m范围内不得设置摊位、门面、花台等影响消火栓使用的障碍物,设置道路护栏应能保证消防车吸水管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抢险救援、市政用水和消防演练外,不准擅自使用城镇公共消火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并有权制止或举报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在城镇建设、维修、改造等过程中,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时,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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