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海峰
2001年12月27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镇公共消火栓建设步伐,尽快改变公共消火栓建设滞后状况,更好地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贵州省消防条例》、《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并承担城镇消火栓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城镇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市给水管网上,供消防灭火使用的消火栓。
第三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镇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组织城镇道路建设时,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城镇公共消火栓。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城镇道路消火栓建设的督促、检查,确保城镇公共消火栓与其它城镇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图纸、有关资料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兴建。
第六条 城镇道路和公共消火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提前10日通知公安消防机构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部门应将室外消火栓布置沿道路设置,使之能满足市政消火栓设置要求,列入市政消火栓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