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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市长  陈海峰

2001年12月27日

  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新技术、新措施。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安装相应的防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装置,建立综合防雷系统。
  (一)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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