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4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2起施行。
市长 慕德贵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即西秀区的幺铺镇、宁谷镇、七眼桥镇、龙宫镇、蔡官镇、轿子山镇、宋旗镇和普定县的马官镇、白岩镇的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应符合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
第三条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注重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在编制总体规划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 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对九建制镇实施管理。
第五条 在九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制镇规划的制定、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
第七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