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矿山井下、野外勘探等行业,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内招,内招子女必须符合招工条件,并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从农村招收,每个职工只能招收一名子女,已招过的,不得再招。
14、国营农林场圃招工,可以招收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也可以招收场内符合招工条件的职工子女。农林场圃内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可以参加当地区、县的招工考试(考核)。
15、招用工人由区、县劳动部门发给录用通知单,并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所需的劳动手册、合同书、通知单、招收子女准考证、花名册等统一由市劳动部门印制、提供。招工单位应向市劳动部门缴纳工本、手续、鉴证费共九元(市向区返还百分之五十)。
16、招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劳动局委托市劳动服务公司在招工计划、招工政策的范围内具体进行招工工作。
三、辞退违纪职工
17、辞退违纪职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为此在进行这一工作中,应本着思想教育为主的精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大多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18、辞退违纪职工必须慎重,应由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认真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辞退违纪干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9、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按有关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先发出辞退警告,书面通知本人,并抄报企业工会,给予三至六个月的考察期。教育无效的,由车间提出,劳动人事部门核实材料,提交厂务会议讨论,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由厂长(经理)决定,发给辞退证明书,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20、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若有不服,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1、企业可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制定厂规厂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并向职工进行宣传教育。
四、待业保险
22、待业救济金的发放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为基数。工龄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发给十二个月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满一年不满三年的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满三年不满五年的为百分之七十五。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发给二十四个月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第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劳动合同制工人要扣除生活补助费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