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矿山、建筑、装卸、搬运等行业从农村招用户、粮关系不变的轮换工、合同工,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仍按市劳动局宁劳计[1985]63号《关于颁发南京市国营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工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从城镇招用的一年以内临时工、季节工也需签订合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劳动合同制工人初次参加工作时,由区、县劳动部门在鉴证合同时发给《劳动手册》。合同期内,手册由单位保管,并负责填写有关事项。终止或解除合同后,单位应填写解除合同原因,城镇户口工人的《劳动手册》退还本人,由本人携带手册和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登记;农村户口工人(包括轮换工)的《劳动手册》,由单位退回发证部门。
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手册》,由劳动部门补发。
8、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原则上不能转移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市、县范围内转移单位的,经双方单位同意,与所在单位解除合同,办理社会劳动保险转移手续,并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跨地区转移单位,按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办理。
二、招用工人
9、招用工人应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86]118号通知规定,实行先培训后就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收。
从职业学校和专业技术培训班毕(结)业生中招用新工人,也要择优录用。
10、招收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含待业职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制订招工简章,组织报名、考试(考核)、体检和录取等工作。录取人员由单位张榜公布,并由户口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11、从农村招工,需按规定报批,由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确定招工地区,招工单位组织实施。凡从外地招工,录用手续由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办理;从本市县郊农村招工,录用手续由工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办理。
12、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未婚子女(十六至二十二周岁,粗壮工可放宽到三十周岁),凭市劳动部门发放的准考证到父母原工作单位所在区、县参加招工考试(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户粮关系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国发[1986]77号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