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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错案,可直接予以追究。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错案,由其一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追究;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部门的错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追究;部门重大的、复杂的错案,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联合组织追究。

  第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处理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材料。被调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条 各级行政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做好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错案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为错案:
  (一)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
  (二)经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的;
  (三)经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纠正的;
  (四)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行政处罚的;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收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拍卖款项的;
  (五)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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