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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安顺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于2003年9月5日经市人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慕德贵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安顺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依法授受委托执法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和举报,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追究机构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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