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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第二十一条 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学科(专业)提交学科(专业)评审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初评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汇总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以及等级的建议,同时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附必要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以及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及认定结论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奖励标准:科学技术功勋奖5万元/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0.8万元/项、三等奖0.5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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