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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人,其中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各1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参评范围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驻葫部队、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四)经省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奖励办公室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七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

  第十九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征得拟推荐候选人的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五章 授奖程序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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