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科技工作组织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五)根据《葫芦岛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系统》,使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进步综合指标居前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或者省内领先水平;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每次奖励不超过2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项目不超过40项。
第十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